公路养路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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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2)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714号文“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第三条“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征收对象
凡有车的单位和个人(减免车辆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标准
货车190元/吨月、客车210元/吨月(冀财综字[1996]9号)
四、使用范围
(1)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收费的,须报交通部、财政部核定”。
(2)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1999]冀交字655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全额投资建设的省统管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核定收支,通行费核拨资金除安排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的支出,其余收入资金全额用于还本付息。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依法委托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厅和市、县交通局共同投资建设的合建收费公路,由省交通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在通行费收入中安排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支出,其余收入资金按照省交通厅批准的工程预算中省、市所占的投资比例分成,分别偿还贷款(集资)本息和地方拆迁占投入。管理经费、养护工程费及市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厅商定后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交通部门,监督使用”。
备注:
需缴纳的税费:(1)水利基金(2)高速公路交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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