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运附加费
一、征收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二、征收对象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三、征收标准
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1992]冀交财字61号文“关于调整部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货车每吨每月11元;客车大型车每座每月1.5元,中型车1.8元,小型车2元。
四、使用范围
(1)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四)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七)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
(2)财政厅[1998]冀财工字第18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运管费实行省市分成,其中省级20%,市级80%”;
第十二条“运管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基建支出、交通设施建设支出、科技教育支出、社会保障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备注:
需缴纳税费:(1)水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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